國立台灣工藝研究所圖書館借閱管理須知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95年3月14日95年度第四次業務會報通過

 

、總則

 

1.1

國立台灣工藝研究所(以下簡稱本所)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借閱管理須知(以下簡稱本須知)依據本所95年度第4次業務會報決議辦理。

1.2

本須知所稱之書刊資料包含參考工具書、一般圖書、政府出版品、研究報告、期刊、新聞剪輯資料、視聽多媒體等。

貳、閱覽須知

2.1

本館開放時間如下:
週一至週五:上午9時至12時,下午13時至17時。
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不開放。
開放時間如有異動,另行公布週知。

2.2

本館對本所同仁及各界開放,但可視需要限制閱覽人數或對象。

2.3

各類書刊資料除於本館內閱覽使用,得依規定辦理外借。

2.4

本館內不得有吸菸、飲食、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。

2.5

個人書籍、物品等,應留置於入口置物櫃,不得攜入,貴重物品請自行保管,如有遺失,本館不負賠償責任。

2.6

圖書資料利用完畢後,請置於桌上,由本館人員收取上架。期刊閱畢後,歸於原位。

參、借閱規則

3.1

本所人員憑借書證辦理外借手續。
所外人士外借限下列人員:

(一)

各級學校美術、設計及工藝類相關科系教師。

(二)

經本所公布選定之工藝社團及個人,如本所志工、「工藝之家」、「工藝之店」等。

 

3.2

辦理書刊外借,應持有效之身分及服務證明文件,並由本館留存影本備查。個人基本資料如有異動,應即通知本館;如因職務異動而致不符本規定第3.1項規定身分者,所借書刊資料應立即歸還。

3.3

外借書刊資料種類及數量如下:

(一)    一般圖書5冊。

(二)    過期期刊5冊。

(三)    無版權問題之錄影帶五卷。(限個人使用,不得公開播放)

    本所研究人員因專案所需,得不受此限。

3.4

書刊資料借期14日,如無他人預約,可於到期日前再續借14日,並以一次為限。

3.5

參考工具書(字典、辭典、年鑑、百科全書等)、當期期刊、地圖、磁碟,不得外借。但參考工具書及當期期刊,得應本所人員需要,於閉館前三十分鐘內辦理「隔夜借閱」,並於次一開放日上午九時前歸還。所外人士不適用「隔夜借閱」規定。

3.6

借閱書刊資料到期未還,每逾一日暫停借閱權利一日,採累進計算。本所人員經三次以上催還而未還且情節重大者,簽請議處。所外人士經三次以上催還而未還者,函請所屬機關(構)單位協助催還。

3.7

本所各組室因公務需要,而需長期借用之書刊資料,應以組室為單位,詳列書目及保管人,並簽請秘書核准後,向本館辦理借閱手續。借用書刊應由借閱組室保管人負保管之責,組室主管並應負督導之責。

3.8

本館遇有清查、整理、改編或裝訂書刊時,得索回外借書刊。

 

 

 

 

、賠償

 

4.1

內閱或外借書刊資料,凡借閱人有圈點、眉批、塗污、損毀撕割、遺失等情形,借閱人應負賠償責任,賠償時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:

 

 

(一) 賠償相同書刊資料。

(二) 以同一資料較新版本,並經本館認可者償還。

(三) 依該書刊資料購入價 (或標價)之十倍金額償還。
前述各項損毀情形,如係故意為之,應簽請議處或追究法律責任。

 

、其它

 

5.1

本須知經  所長核准後施行之,修正時亦同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所外人士借書證申請表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