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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台灣工藝研究所圖書館借閱管理須知 95年3月14日95年度第四次業務會報通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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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、總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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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1 |
國立台灣工藝研究所(以下簡稱本所)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借閱管理須知(以下簡稱本須知)依據本所95年度第4次業務會報決議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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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2 |
本須知所稱之書刊資料包含參考工具書、一般圖書、政府出版品、研究報告、期刊、新聞剪輯資料、視聽多媒體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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貳、閱覽須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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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1 |
本館開放時間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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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2 |
本館對本所同仁及各界開放,但可視需要限制閱覽人數或對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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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3 |
各類書刊資料除於本館內閱覽使用,得依規定辦理外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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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4 |
本館內不得有吸菸、飲食、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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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5 |
個人書籍、物品等,應留置於入口置物櫃,不得攜入,貴重物品請自行保管,如有遺失,本館不負賠償責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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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6 |
圖書資料利用完畢後,請置於桌上,由本館人員收取上架。期刊閱畢後,歸於原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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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、借閱規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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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1 |
本所人員憑借書證辦理外借手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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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2 |
辦理書刊外借,應持有效之身分及服務證明文件,並由本館留存影本備查。個人基本資料如有異動,應即通知本館;如因職務異動而致不符本規定第3.1項規定身分者,所借書刊資料應立即歸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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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3 |
外借書刊資料種類及數量如下: (一) 一般圖書5冊。 (二) 過期期刊5冊。 (三) 無版權問題之錄影帶五卷。(限個人使用,不得公開播放) 本所研究人員因專案所需,得不受此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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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4 |
書刊資料借期14日,如無他人預約,可於到期日前再續借14日,並以一次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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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5 |
參考工具書(字典、辭典、年鑑、百科全書等)、當期期刊、地圖、磁碟,不得外借。但參考工具書及當期期刊,得應本所人員需要,於閉館前三十分鐘內辦理「隔夜借閱」,並於次一開放日上午九時前歸還。所外人士不適用「隔夜借閱」規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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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6 |
借閱書刊資料到期未還,每逾一日暫停借閱權利一日,採累進計算。本所人員經三次以上催還而未還且情節重大者,簽請議處。所外人士經三次以上催還而未還者,函請所屬機關(構)單位協助催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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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7 |
本所各組室因公務需要,而需長期借用之書刊資料,應以組室為單位,詳列書目及保管人,並簽請秘書核准後,向本館辦理借閱手續。借用書刊應由借閱組室保管人負保管之責,組室主管並應負督導之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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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8 |
本館遇有清查、整理、改編或裝訂書刊時,得索回外借書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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肆、賠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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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1 |
內閱或外借書刊資料,凡借閱人有圈點、眉批、塗污、損毀撕割、遺失等情形,借閱人應負賠償責任,賠償時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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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賠償相同書刊資料。 (二) 以同一資料較新版本,並經本館認可者償還。 (三) 依該書刊資料購入價 (或標價)之十倍金額償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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伍、其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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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1 |
本須知經 所長核准後施行之,修正時亦同。 |